川人社办发〔2018〕19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要求,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在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此前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三、从2018年7月1日起,将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1号)中规定的“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